红黑名单
# 主体名称 注册号码 守信行为 守信奖励 认定时间 操作

商户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圈商务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真正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户是指在商圈范围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户诚信“红名单”是指在商圈商务诚信平台上对具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和社会责任等行为的商户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制度所称的商户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商圈商务诚信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弄虚作假违背诚信原则等行为的商户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收集、报送、发布商户诚信“红黑名单”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第五条 红黑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商户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由商务厅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广东省相关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公布内容、程序


第七条 商户诚信“红黑名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八条 名单公示: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诚信“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并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商圈商务诚信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签署,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转入异议处理程序,详细内容见第九条。


第九条 异议处理:名单主体或利益相关人认为公示的“红黑名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予以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实,经核实确属有误的信息进行更正或撤销,无法核实的情况进行记载,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第十条 名单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红黑名单”信息,在商圈商务诚信平台上进行公布。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一次商户诚信“红黑名单”,每一批“红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被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商户,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删除“红名单”上的信息。


第十二条 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商户,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名单”信息,经认定部门(单位)核实,可以提前结束公布。


第四章 诚信“红黑名单”的应用


第十三条 广东省商务厅相关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评为诚信“红名单”的商户在商业管理、资金支持、活动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十四条 广东省商务厅相关部门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评为诚信“黑名单”的商户在商业管理、资金支持、活动开展、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加强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商圈平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7年 6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8 日。